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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案号:浙绍知法裁字【2022】10号
发布时间:2023-10-18 10:0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请求人:绍兴市机盟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劳八仙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江东路1070号2幢405室

 

被请求人:绍兴市载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沙澄清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仁里王村

 

案由:“一种用于络筒机的筒子架组合件”(专利号:201820971343.6)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绍兴市机盟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就其“一种用于络筒机的筒子架组合件”(专利号:201820971343.6)与被请求人绍兴市载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2122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绍兴市机盟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称:绍兴市机盟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为“一种用于络筒机的筒子架组合件”(专利号:201820971343.6)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该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为2018年06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01月04日,至今仍然有效,理应受到保护。近日,投诉人发现被投诉人在市场上公开销售侵犯上述专利权的产品,且销售数量较大。被投诉人的上述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行为均构成对投诉人专利权的侵犯,该专利侵权行为对投诉人市场造成了严重冲击和恶劣影响,侵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也同时使投诉人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特向本局提起行政投诉,请求本局认定被请求人绍兴市载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的“络筒机”侵犯了其“一种用于络筒机的筒子架组合件”实用新型专利权,同时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的生产模具,包括成品和半成品,销毁与侵权产品相关的一切宣传资料并赔偿请求人经济损失和本次维权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万元。

请求人为支持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请求人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2、专利证书复印件;3、被请求人侵权产品照片;4、被请求人营业执照副本。

被请求人绍兴市载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答复称:被控侵权络筒机系公司自主研发、生产。涉案产品筒子架组合件并非是专利描述中的“臂架、横架、臂环、松紧阀为一体式铸造结构”,而是分体铸造并结合而成的。与涉案专利具有明显区别,因此不落入保护范围,并未侵犯投诉人的专利权。

被请求人为支持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被请求人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2、答复意见书。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9日,与请求人和被请求人一道,到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仁里王村的绍兴市载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并对其涉嫌侵权的络筒机进行现场拍照和比对。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均表示对本局调查过程及拍摄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可。

本局对以上当事人的证据进行审查,认为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4、被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2内容真实,来源合法,均与本案有关联,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

1、请求人绍兴市机盟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就其“一种用于络筒机的筒子架组合件”(专利号:201820971343.6)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根据专利权利要求记载,本项专利为了一种用于络筒机的筒子架组合件,包括锭架、锭筒、旋转轴、胶圈,锭架由左臂架、右臂架、横架、安装柄、左臂环、右臂环、左松紧阀、右松紧阀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锭架由臂架、横架、安装柄、臂环、松紧阀构成,所述臂架包括左臂架和右臂架,所述臂环包括左臂环和右臂环,所述松紧阀包括左松紧阀和右松紧阀,所述横架的左端依次设有左臂架、左臂环、左松紧阀,横架的右端依次设有右臂架、右臂环、右松紧阀,所述臂架、横架、臂环、松紧阀为一体式铸造结构,所述安装柄通过固定螺母安装在横架上,所述旋转轴的两端分别安装固定于左臂环和右臂环上,所述锭筒安装在旋转轴上,所述锭筒与臂环之间设有胶圈,其中胶圈设有2个,分别设置于锭筒的左右两端。

2、现场调查,确认了请求人所述的绍兴市载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络筒机的结构特征。

3、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络筒机的筒子架结构问题。请求人认为落入保护范围,被请求人认为涉案产品的臂架、横架、臂环、松紧阀非一体式铸造结构,没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本局认为:

1.绍兴市机盟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为“一种用于络筒机的筒子架组合件”(专利号:201820971343.6)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理应受到保护。

2.根据现场勘查比对及专利证书权利要求、说明书及附图表述,涉案产品的臂架、横架、臂环、松紧阀非一体式铸造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我局认为涉案产品不符合专利所述“臂架、横架、臂环、松紧阀为一体式铸造结构”的技术特征。

因此,被控侵权的“络筒机”未落入“一种用于络筒机的筒子架组合件”(专利号:201820971343.6)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绍兴市载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络筒机”未侵犯请求人的专利权。请求人主张被请求人绍兴市载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的“络筒机”侵犯了其“一种用于络筒机的筒子架组合件”实用新型专利权,同时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的生产模具,包括成品和半成品,销毁与侵权产品相关的一切宣传资料并赔偿请求人经济损失和本次维权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万元的请求,本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请求人绍兴市机盟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的处理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36号)规定,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长:孙  军    

审 理 员:王青新

审 理 员:祁  立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盖章)

(绍兴市知识产权局)

20221212

书 记 员:许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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