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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12-08 14:4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市知识产权局) 字号:[ ]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便利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追溯义务,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营造公开、透明、诚信的市场环境,现就落实《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通告如下:

一、强化《规定》学习

《规定》已于2023928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2411日起施行。要加强《规定》学习,进一步深化认识,明确立法目的、适用对象、类别范围、实施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的义务和方式、浙江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的建设要求和功能设置、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等。

二、加强《规定》落实

按照《规定》要求,准确、规范、完整、及时录入或接收确认各类追溯信息。有关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展示主体追溯码或者产品追溯码。鼓励将产品追溯码印刷、粘贴在产品包装、容器、标签标识上。

三、法律效力及责任

按照《规定》要求录入或者接收确认了追溯信息,视为履行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应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义务,有关部门不得再要求其采用纸质方式履行相应追溯义务。

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中有关合格证明的电子凭证具有与相应纸质凭证同等的法律效力。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按照《规定》要求录入或者接收确认了与进货查验相关的追溯信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录入、接收确认追溯信息或者录入虚假追溯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渔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展示追溯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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